汇、补缴
来源: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17-01-10

  汇缴:

 1、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可进行公积金汇缴登记。

 2、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

补缴:

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1、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从甘孜州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时间(1999年1月)起补缴;1999年1月之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额可根据当地以前年度缴存情况酌定;

2、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

3、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4、单位合并、分离、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

5、缓缴、漏缴的;

   6、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所需资料:

(一)个人补缴

1.个人补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表 ;

2.补交相关文件依据。

(二)单位集体补交

1.单位补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表;

2.补交相关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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