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建管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通知》(川建金发﹝2018﹞485号)文件要求,我中心行政党组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召开行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并结合我州实际,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尽量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现将我中心落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统计情况
经我中心调查统计,我州共有282个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国企170个、私企112个。单位与职工个人同比例缴存,单位或职工个人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的缴存比例。其中,低于缴存比例12%的企业共有49个,缴存比例为5%的有16个,缴存比例为6%的有13个,缴存比例为8%的有11个,缴存比例为10%的有9个。从缴存状态来看,停缴企业有1个(甘孜县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缓缴企业1个(弘合民爆有限责任公司稻城分公司),其余都是正常缴存。
二、政策落实情况
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了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办法,切实降低了我州实体经济企业的成本,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经营压力,建立了推进降企业成本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甘孜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方面,单位与职工个人同比例缴存,单位或职工个人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的缴费比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比例。
(四)提高降比和缓缴的审批效率。为切实解决我州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压力,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将下调缴费比例(不得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报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临时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下调缴存比例当月生效,缓缴申请一年内有效,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申请补缴缓缴部分或恢复原缴费比例。
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