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2]169号)
2012-7-2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2年7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并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
(一)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3. 25%下调至3%,下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
(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6. 31%下调至6%,下调0.31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三)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其中,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0.4%下调至0.35%,下调0. 05个百分点;上午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85%下调至2.6%,下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贷款利率由现行的4.2%下调至4%,下调0.20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7%下调至4. 5%,下调0.20个百分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160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下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4 3%下调至3. 12%,下调0.31个百分点。
二、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下限由基准利率的0.8倍调整为0.7倍。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相应调整,仍保持原区间不变,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各项住房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溧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按时执行。
四、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参与设立的村镇银行),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五、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 | |
调整后利率 | |
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 |
(一)活期存款 | 0.35 |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 |
三个月 | 2.60 |
半 年 | 2.80 |
一 年 | 3.00 |
二 年 | 3.75 |
三 年 | 4.25 |
五 年 | 4.75 |
二、各项贷款 | |
六个月 | 5.60 |
一 年 | 6.00 |
一至三年 | 6.15 |
三至五年 | 6.40 |
五年以上 | 6.55 |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
五年以下(含五年) | 4.00 |
五年以上 | 4.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