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金管发〔2014〕548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石油分中心,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14年10月1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建金〔2014〕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但多数城市发放率在85%以下,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现就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调整到位的分支机构,要尽快纳入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
五、盘活存量贷款资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釆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六、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七、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八、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积极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咨询、贷款初审等业务,要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
九、加强考核和检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加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考核权重。要定期进行现场专项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城市,要责令加大工作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每月通报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城市督促检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并将本通知落实情况于2014年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2014年10月9日
2014-10-22 22:56:45.490 17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金发〔2015〕96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石油分中心,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适时对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15年2月12曰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
建金〔2015〕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7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金管〔2007〕222号),对推动各地公开住房公积金信息、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要求,现就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识重要意义。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是保障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手段,是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有力抓手,是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机构和监督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
二、明确责任主体。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披露本地区住房公积金信息。尚未实行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中心,纳入所在城市公积金中心统一披露,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增值收益和管理费用情况单独列示。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负责披露本省(区)住房公积金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负责披露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
三、完善披露内容。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采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形式。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机构概况、业务运行、财务数据、资产风险、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具体内容按《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指引》(附件1)执行。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调整、业务办理和服务措施变化等重大事项。
四、统一披露方式。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积金中心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多种渠道向社会披露。
五、建立审查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审查机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披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审议公积金中心提交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六、规范披露时限。公积金中心的年度报告应于每年3月底前披露;省(区)住房公积金汇总信息应于每年4月底前披露;全国住房公积金汇总信息应于每年5月底前披露。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项调整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披露。
七、强化保障措施。公积金中心要明确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部门,加强人员培训,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要抓紧完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数据统计和整理。要采集和挖掘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数据,加强住房公积金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八、加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各省(区)、直辖市信息披露工作;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负责监督本省(区)公积金中心信息披露工作。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信息不完整或披露虚假信息的,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15年,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向社会披露住房公积金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指标体系》(附件2)中的基础指标必须披露,分析指标可根据数据基础情况进行披露。2017年起,必须披露全部基础指标和分析指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