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来源: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21-0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包括单位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查询、汇缴、补缴、封存、转移、缴存基数调整和对账等。 
    第三条 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业务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甘孜州行政区域内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 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
    (六)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四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缴存业务方面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五)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六)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七)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缴存业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应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相关事宜。
    (三)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
    (四)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咨询事宜。
    (五)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六)承办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二章 缴存范围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州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军队文职人员。
    (三)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四)在本州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新市民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国家和省、州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职工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单位设立、登记信息变更、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职工个人账户设立、信息变更、调入、调出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后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缴存比例及缴存额

第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多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含:
在职职工的年度工作目标奖、第十三个月基本工资、未纳入工资的津补贴、御寒及烤火费、特殊岗位补助等),且不得低于我州上一年度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我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从单位发放工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

   (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新单位对等职位基数缴存,并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月当月起缴存;

   (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其缴存比例;

   (四)单位每年7月核定一次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报所属管理部进行年度缴交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州级单位行政机关由州委组织部审核,事业单位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级单位行政机关由县委组织部审核,事业单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州中心每年6月30日将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范围拟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应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十三条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并报管委会审批。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发生困难的单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错缴的,经职工本人确认后,由缴存单位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将多缴、错缴资金退回缴存单位。
    第十六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及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职工应同时补缴个人欠缴部分。单位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本州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州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七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第五章 账户封存、转移、托管

第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工资关系恢复后,单位应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 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职工与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州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公积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为封存或托管状态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外省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公积金中心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得办理该业务。

第二十一条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因灭失、破产等原因,不能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和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账户封存和转移等手续,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第六章 对账、查询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职工有权查询本单位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公积金中心有义务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职工、单位对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依法保护涉及缴存职工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

第七章 网上缴存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积极推进公积金缴存业务网上办理,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大力推进对外出具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电子化、网络化。经认证的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通过与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或开通数字证书(密钥)等方式,确保网上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管控,规范业务管理和防范风险。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依法公开政策规定、办理流程,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要强化监督,应积极进行政策宣传、开展行政执法或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及时受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发现、纠正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公积金中心在相关信用平台中警示曝光,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可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并责令限期办理;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处理;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由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州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原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甘公积金[2010]29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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