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21-0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定位,规范甘孜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住房消费,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通过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违约及处置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公积金贷款。严禁使用公积金贷款进行炒房投机。

    第五条 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州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贷款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是本州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州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制定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和业务操作规范,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州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管委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含自愿缴存者)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州内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缴存职工可自行选择本州内工作地或购房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常住户口登记证件和有效身份证件;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身体健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四)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证明文件且行为发生在规定的申请贷款期限内,购房首付款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五)同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职工自住住房套数根据不动产中心查询结果核定。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职工需求和住房市场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科学设置职工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直贷等业务。

    第十二条 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账户启封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公积金中心不良记录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五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三)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不得高于抵押房屋总价值的80% ,具体抵押价值由公积金中心核定;

(五)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一定倍数(按申请时当月缴存额计算)。

(六)提取公积金后贷款的,提取金额和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总价款。

    (七)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

    每笔公积金贷款综合上述限额标准后确定可贷额度。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还须不得超过原住房商业贷款剩余本金。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还款能力和个人信誉良好的,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延长1-5年。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贷款全部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差别化贷款利率执行,即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贷款利率的1.1倍。

第四章 贷款合作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具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备案条件的,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建立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的项目以审验资料、实地查勘等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公积金中心与项目开发企业签订协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开始受理购房人提出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向州公积金中心交纳保证金或其他有效担保方式为本项目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具体交纳比例由公积金中心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保证金在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退还。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积极推进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公积金贷款楼盘合作关系,维护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1.现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在甘孜州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产权证的私有住房或第三人拥有产权的私有住房,可用作公积金贷款住房抵押担保。

    2.商铺抵押。在州内已取得产权证的私有商铺,可用作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担保。

    3.期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即按揭贷款)。是指经州公积金中心审核并签订《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借款人在购买签约楼盘商品住房时可用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供担保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贷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对抵押物不得出售、变更或馈赠。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依法拆迁的,补偿的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还清;借款人也可选择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新的担保,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七条 处置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及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采取同一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 在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借款人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章贷款程序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审核。
     第三十二条 对资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应予受理;对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不予受理,并应告之借款人具体原因。

     第三十三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受托银行应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在借款人办妥抵押手续或房屋开发企业办妥不动产预抵押登记,受托银行将借款合同、抵押凭证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的委托基金账户;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贷款。

第三十五条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方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六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分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逾期归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计收利息和罚息。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在按期还款满一年后,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应及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补充合同承诺继续按时还贷或提前全部结清贷款。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借款人还贷能力和履约情况、抵押物状况、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变化等进行跟踪核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第四十一条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措施追偿贷款。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贷后管理,对已经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防范贷款风险。

第四十三条 在贷款期间内,借款人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担保变更等。

     第四十四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新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后,持本人身份证和借款合同原件到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或在网厅进行自助打印结清证明,再到委贷银行领取抵押权证,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借款合同终止,抵押物返还抵押人。

    第四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公积金贷款档案和抵押物管理制度,对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和抵押物实施规范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受托银行、担保机构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或公积金贷款的,应进行不良行为登记。

    第五十条 借款人、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等个人和单位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甘孜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州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原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公积金[2009]02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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